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0年修订版)
序 言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源于1956年由原铁道部创办的株洲铁路机械学校,初名为株洲铁路运输机械学校;1958年改办本科,更名为株洲铁道学院;196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时,本科专业被并入长沙铁道学院,学院恢复原有建制,复名为株洲铁路机械学校;2004年由铁道部移交地方管理,2005年3月升格为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建校以来,学院始终坚持铁路特色办学,立足为轨道交通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培训企业员工,毕业生就业率一直名列湖南省高校前茅。学院是全国铁路、地铁和城轨公司人才培养基地,是湖南省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湖南省卓越高职院校。
学院秉承“铁肩担道 路远行德”的核心文化理念,发扬“火车头”精神,以“高、精、特”(高——德高一品、技高一筹,精——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特——发展特长、彰显特质)为校训,立足铁路和轨道交通行业,坚持“高水平治理、高质量发展”办学理念和“重点走好两条钢轨,重视走出两条钢轨,加快走向国际市场”的发展战略,不断深化产教融合,努力提升内涵质量,全面扩大开放办学,努力将学院建设成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规范学院管理,推进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铁科职院”,英文译名为“Hu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Railway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HNVCRT。
学院网站域名为:http://www.hntky.com/。
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职教大学城智慧路1号。
第四条 学院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株洲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的全日制高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管办评分离原则,对学院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任免学院党政负责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同时,保障学院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持续改善,支持学院全面履行办学使命。
第六条 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紧密对接轨道交通产业链和区域优势产业集群,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 学院坚持走集团化办学道路,依托“南方铁路运输职业教育集团”,建立健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创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形式,促进校路(企)双主体育人体制构建。
第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院重大事项,接受学院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二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能。
第十三条 学院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稳步发展职业技术培训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自主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科学设置和调整专业。
学院对接轨道交通产业链,建设有轨道交通一流特色专业群,开设铁道机车、铁道车辆、铁道交通运营管理等专业,能满足轨道交通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培养需求。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拟定学院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法录取学生。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制定并实施质量持续改进提高计划,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定期发布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学院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铁路行业特色的学院文化,用先进文化引领学院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机制,完善科研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推进产学研相结合,加强应用科研项目的合作和管理。支持鼓励师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参与企业技术研发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学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及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断提高学院的开放度。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院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平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等奖助学项目;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评价学院的教学、管理和服务,对学院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表彰和奖励;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学习、生活、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职业生涯规划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制度,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奖助学项目,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专门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考核评价的奖惩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经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由学院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对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院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建学生社团,自主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院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在学院接受非学历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学员,其权利义务由学员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规定和协议内容,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完成学业并达到要求者,由学院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二)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依法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及其他合法途径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职称)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机会;
(八) 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职教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尊重学生人格,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教职工行为规范;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八)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依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各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聘用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和聘用管理,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评价与考核机制,将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对学院发展的贡献作为绩效考评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内容,形成激励教职工共同成长的良好氛围;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制,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与社会、学院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工资福利体系,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院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建立健全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善的进修、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规范学术行为,尊重并保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
学院党委是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一般应定期召开。
《中共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受理和查处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企业行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院学术评价标准及学术道德规范,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及办法进行审议并决定;
(三)评定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培养选拔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以及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和教学科研项目等。
(四)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提供各类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推荐意见;
(五)指导全校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六)组织调查和裁决学术纠纷,组织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委员的产生程序、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遵循其章程规定。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置教育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咨询、指导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教育教学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其主要职权有:
(一)审议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审议学院重要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和教学管理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审议课程建设标准并指导课程建设;
(五)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六)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奖;
(七)审议教材建设规划,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
(八)审议学院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九)指导、审议招生和培养改革相关方案;
(十)审议与教学有关的经费预算及教学经费使用方案;
(十一)其他需要教育教学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
第五十四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督促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学代会制度,学代会一般应定期召开。
学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生会是学院学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其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据学院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学院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院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教学和教辅等校内工作机构。学院内设工作机构根据设置原则和学院授权履行管理、服务、协调等职责,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服务机构,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
二级学院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相对独立的自主管理,其运行、决策机制按照本章程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由学院科学设计与规范。
第六十一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院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和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
(二)组织制订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保证本单位工作正常运行;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各类人才培养的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及督导、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五)组织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六)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
(七)主持对本单位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管理与考核;
(八)行使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级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六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部是学院党委的二级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三)负责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六)支持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六十三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议事决策机构。
根据会议不同内容,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党(总)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议事规则,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六十四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或课程建设需要,设立教研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六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学院积极拓展筹资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募集各类奖助基金。
学院对所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原则,科学编制事业经费、专项经费预算,严格预算刚性约束,提高预算执行效果。
第六十八条 学院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完善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院财经秩序。
第六十九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体现时代特征和学院特色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生态化、数字化、人文化、两型化校园。
第七十二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办学活动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和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学院安全运行,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第八章 学院和社会
第七十四条 学院构建开放包容、合作共享的服务机制,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国家、行业、地方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对社会的贡献率。
第七十五条 学院牵头组建“南方铁路运输职业教育集团”,为理事长单位,成员包括南方各铁路局、铁路运输企业、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轨道装备制造企业以及铁路运输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及行业协会等单位。南方铁路运输职业教育集团以校企合作为基础,推动职业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协同创新。
第七十六条 学院建立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邀请社会参与学院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学院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机构。
理事会由有关政府领导、行业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学院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七条 学院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毕业、结业、肄业学生和正式进修注册的学员,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被学院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技术专家、兼职教师,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八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在学院指导下,由广大校友自愿参加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力量,共同宣传和建设学院并服务广大校友。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等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面向国内外各界筹措资金,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一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为圆形徽标,徽志外边为铁路路徽的演变图案,喻意学院的铁路特色;内圈为齿轮,喻意株洲铁路机械学校的历史传承;底端为一本打开的书,书的上端为一朵小花,花的顶端为一个“人”字,喻意学院用知识的沃土培育祖国的花朵和铁路行业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技术人才。
学院徽章是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与学生的徽章以底色为区别。
第八十二条 学院校歌为《豪情飞越》,张伯序作词、作曲。
第八十三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0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务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后,经株洲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院办学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后,学院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学院新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学院举办者发生变化,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层次、类别变更等变化,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由院长提议、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教代会30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院党委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