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委属和外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含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及经国家批准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和桑植县,下同)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区(含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乡,下同)的少数民族考生,也可招收部分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班面向全省少数民族考生招生。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考生资格分为以下3类,户籍在我省的考生可对照本人情况选择其中一类资格进行申报。
(一)第1类资格
中央部委属和外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计划报考资格条件:
1、户籍在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考生。
2、户口迁入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考生,申请享受第1类资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随父母迁入或投靠父母,并且户籍在民族自治地方连续满3年;
(2)2005年1月1日以后,由非民族自治地方迁入民族自治地方的考生,高中阶段在户口所在地民族自治地方就学并满3学年学籍;
(3)考生父母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或生活;
(4)对户口由非民族自治地方迁入民族自治地方的考生实行户籍、学籍双认定。
符合本类资格的考生同时具备第2、3类资格。
(二)第2类资格
本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预分到州、县(市、区)计划的优先投档录取资格条件:
1、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户口迁入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考生,申请享受第2类资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随父母迁入或投靠父母,并且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连续满3年;
(2)2005年1月1日以后,由非聚居区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考生,高中阶段在户口所在地〔民族自治地方或少数民族乡所在县(市、区)〕就学并满3学年学籍;
(3)考生父母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工作或生活;
(4)对户口由非聚居区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考生实行户籍、学籍双认定。
符合本类资格的考生同时具备第3类资格。
(三)第3类资格
本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计划、民族班计划报考资格条件:全省的少数民族考生均具备申报资格。
(四)对于申报享受第1类或第2类资格条件的考生,下列落户民族自治地方或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情况,不受落户时间和学籍限制:
1、参军复员、转业、退伍回原籍的;
2、就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或退学回原籍的;
3、按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补登户口,且父母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满3年的;
4、因2015年乡镇区划调整由非民族乡并入民族乡、民族乡与民族乡合并以及民族乡名称变更发生户籍改变的。
考生在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资格审核认定后至投档录取前原则上不得迁移户口,凡因户口迁移对其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报考及录取造成影响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